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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网络域名能否成为盗窃罪对象

时间:2018-02-08浏览:14次
02月08日消息 最高检公布的第九批指导性案例中,其中第37号指导案例,是一起盗窃网络域名后出售被认定为盗窃罪的案例(最高检公布第九批指导性案例)。该判例中,对网络域名进行了估价。实务中困惑的是,网络域名仅仅是一个网站可以使用的名称,比如案例中的“www.8.cc”,它应当也是属于网络虚拟财产的范畴。类似于QQ靓号、邮箱靓号等。如果是属于网络虚拟财产的范畴,那么成为盗窃罪的对象,根据此前的司法实践和有关精神是相矛盾的。可以查阅链接内最后一段:《盗窃罪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实践中,自从该理解与适用出来后,也未有不同意见的判例:盗窃网络虚拟财产可以认定盗窃罪?(判决书)
 
下面公布最高检公布的第37号案例,供大家思考讨论。
 
  最高检第37号指导性案例:网络域名是网络用户进入门户网站的一种便捷途径,是吸引网络用户进入其网站的窗口。网络域名注册人注册了某域名后,该域名将不能再被其他人申请注册并使用,因此网络域名具有专属性和唯一性。网络域名属稀缺资源,其所有人可以对域名行使出售、变更、注销、抛弃等处分权利。网络域名具有市场交换价值,所有人可以以货币形式进行交易。通过合法途径获得的网络域名,其注册人利益受法律承认和保护。本案中,行为人利用技术手段,通过变更网络域名绑定邮箱及注册ID,实现了对域名的非法占有,并使原所有人丧失了对网络域名的合法占有和控制,其目的是为了非法获取网络域名的财产价值,其行为给网络域名的所有人带来直接的经济损失。该行为符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产利益的盗窃罪本质属性,应以盗窃罪论处。对于网络域名的价值,当前可综合考虑网络域名的购入价、销赃价、域名升值潜力、市场热度等综合认定。
 
具体判例:
 
 
张四毛盗窃案(检例第37号)
(2016)辽0203刑初66号
 
 
一审请求情况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5月,被害人陈某某在大连市西岗区大同街31-3号登录金名网(www.4.cn)以11.85万元竞拍到www.8.cc这个域名,并交给名富网(现更名为必握科技有限公司)维护。2010年,被告人张某某计划盗窃被害人陈某某所有的域名www.8.cc,其利用技术手段破解该域名所绑定的邮箱bh0411@yeah.net密码,而后将该域名转移绑定到自己的邮箱icesea12008@163.com之中。被告人张某某于2010年8月6日将该域名从原有的维护公司名富网转移到万网[现更名为阿里巴巴通信技术(北京)有限公司]的张某某申请的张三ID上,而后又于2011年3月16日将该域名从张三ID转移到张某某冒用龙某身份申请的ID上,并更换了绑定邮箱为domainmanange@163.com。2011年6月被告人张某某在admin5.com平台上将域名www.8.cc以人民币125,000元的价格出售给李某某(另案处理)。经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涉案8.cc域名价值人民币120,000元。经大连市公安局电子物证检验鉴定实验室鉴定,从被告人张某某处扣押的电脑硬盘中包含涉案信息文件。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09年5月,被害人陈某某在大连市西岗区大同街31-3号登录金名网(www.4.cn)以人民币11.85万元竞拍到www.8.cc这个域名,并交给名富网(现更名为必握科技有限公司)维护。2010年,被告人张某某计划盗窃被害人陈某某所有的域名www.8.cc,其利用技术手段破解该域名所绑定的邮箱bh0411@yeah.net密码,而后将该域名转移绑定到自己的邮箱icesea12008@163.com之中。被告人张某某于2010年8月6日将该域名从原有的维护公司名富网转移到万网[现更名为阿里巴巴通信技术(北京)有限公司]的张某某申请的张三ID上,又于2011年3月16日将该域名从张三ID转移到张某某冒用龙某身份申请的ID上,并更换了绑定邮箱为
domainmanange@163.com。2011年6月被告人张某某在admin5.com平台上将域名www.8.cc以人民币125000元的价格出售给李某某(另案处理)。经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涉案www.8.cc域名价值人民币120000元。经大连市公安局电子物证检验鉴定实验室鉴定,从被告人张某某处扣押的电脑硬盘中包含涉案信息文件。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民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利,已构成盗窃罪。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盗窃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予以从轻处罚。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张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
 
审判长安德宪
审判员林文涛
人民陪审员任伟
二〇一六年五月五日
书记员于巍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