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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acebook成功仲裁一枚.cn域名

时间:2017-07-11浏览:3次
07月11日消息 投诉人:菲丝博克公司(FACEBOOK, INC.)
 
被投诉人:敬勇
 
争议域名:facebookol.cn
 
三、当事人主张
 
(一)投诉人在投诉书中称:
 
  投诉人成立于 2004 年,是一家国际知名的互联网交际与网络服务公司。从 2004 年开始,投诉人陆续在中国,就“FACEBOOK”等商标在第 9、25、35、38、41、42、45 类等多个国际商品/服务类别上进行了商标申请。至今为止,投诉人已获得多个“FACEBOOK”及相关的中国注册商标。投诉人在 2009 年 7 月 7 日在第 35 类服务上注册了第 5251161 号“FACEBOOK”商标;在 2009 年 9 月 21日在第 38 类服务上注册了第 5251162 号“FACEBOOK”商标;在2010 年 2 月 21 日在第 25 类商品上注册了第 5926149 号“FACEBOOK”商标;2010 年 3 月 28 日在第 38 类服务上注册了第 6389501 号“FACEBOOK”商标;在 2014 年 4 月 21 日在第 9类商品上注册了第 6389502 号“FACEBOOK”商标;在 2014 年 4月 21 日在第 42 类服务上注册了第 6389503 号“FACEBOOK”商标。除此之外,投诉人还注册了其他包含“FACEBOOK”标识的商标,例如在第36 类和第 42 类服务上注册了“FACEBOOK 脸谱”商标,第 35 类和第 38 类服务上注册了“THEFACEBOOK”商标,在第 9类商品和第 42 类服务上注册了“FACEBOOK DEVELOPER GARAGE”商标,在第 35 类、第 38 类、第 41 类、第 42 类、第 45类服务上注册了“FACEBOOK HOME”商标。上述商标均处于有效
期内(部分商标信息请见如下列表)。除此之外,投诉人的第G1075094 号国际注册商标“FACEBOOK”领土延伸至中国,指定使用在第 9、35、36、38、41、42、45 类商品和服务上,国际注册日期为 2010 年 7 月 16 日。因此,投诉人对“FACEBOOK”商标在中国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
 
 
2.争议域名与投诉人享有民事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相同或混淆性近似。

(1)投诉人享有在先的民事权益。如前所述,投诉人就“FACEBOOK”享有在先的商标权和商号权。投诉人的“FACEBOOK”商标在第 9、25、35、38、41、42、45 类等多个商品/服务类别上进行了商标申请并获得多个中国注册商标,上述注册商标至今仍处于有效期内。投诉人长期以来使用“FACEBOOK”作为商号,并在中国广泛宣传和使用。并且,投诉人的上述商标、商号经过投诉人在中国的广泛宣传和使用,已经具有极高知名度。投诉人获得上述权利的日期均早于被投诉人注册争议域名的日期(2015 年 4 月 16 日)。
 
(2)争议域名与投诉人享有在先民事权益的商标和商号具有足以导致混淆的相似性。争议域名 facebookol.cn 由“facebookol”和“.cn”两部分组成。
其中,“.cn”属域名的通用部分,“facebookol”为域名的可识别部分。很 显 然 , 争 议 域 名 的 识 别 部 分 “ facebookol ” 与 投 诉 人 的“FACEBOOK”商标和商号几近相同,除争议域名识别部分最后的两个字母“ol”。而“ol”是“online(在线)”一词的常见缩写,未能使得争议域名形成区别于投诉人商标的含义。在投诉人的商标和商号具有很强显著性和极高知名度的情况下,争议域名极容易在互联网用户中产生混淆,使互联网用户误认为该域名来自投诉人。可见,争议域名与投诉人享有在先商标权和商号权的“FACEBOOK”构成相同或混淆性近似。因此,争议域名与投诉人享有在先民事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具有足以导致混淆的相似性,符合《解决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第一个条件。
 
 
3.被投诉人对域名或者其主要部分不享有合法权益。根据被投诉人名称和现有信息,被投诉人就争议域名识别部分不享有商标权、商号权等权利或合法利益。并且,投诉人并未将与“FACEBOOK”标志有关的权利许可、转让或以其他任何形式赋予过被投诉人,也未与被投诉人进行过业务上的联系。因而,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任何合法权益,符合《解决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第二个条件。
 
4.被投诉人对域名的注册或者使用具有恶意。
 
(1)被投诉人混淆与投诉人之间的区别,误导公众,符合《解决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恶意情形。首先,“FACEBOOK”系臆造词,具有较强的显著性。同时,经过投诉人长期的使用和宣传,投诉人的“FACEBOOK”商标及商号已具有极高的知名度。除非刻意复制和摹仿,作为母语为汉语的被投诉人是很难想到如此独特的标识作为域名。其次,争议域名指向的网站首页右上角用黄色高亮显着“facebook 注册 facebook 官网”字样,网站中部用黑色加粗字体标注着“欢迎光临 facebook 帮助中心”。该网站内容包含“facebook注册”和“facebook 官网动态”两个栏目,其中“facebook 注册”介绍“facebook”创建于 2004 年,又名“脸谱网”或“脸书”等信息,“facebook 官网动态”列举了美国人马克·扎克伯格创建了脸谱网(www.facebook.com)以及 Facebook 收购虚拟现实技术公司等动态。网站右下角显示“CopyRight 2015-2016, Facebook Inc. All Right Reserved.”,即声明版权归 Facebook 公司所有。而投诉人的英文企业名称正是“Facebook, Inc.”,成立于 2004 年,创始人为美国人马克·扎克伯格先生,被中国互联网用户称为“脸谱网”或“脸书”。由此可见,该网页中所展示的信息明确指向且仅指向投诉人及其网站。
 
  再次,通过点击争议域名指向网站左边栏的“怎样注册”“怎样翻墙”链接,页面跳转至新的网页,新的网页中部有“访问 facebook中文网请点击:注册 facebook”字样。点击“注册 facebook”,页面跳转至新的网站“www.lianpuie.com”。该网站首页左侧注明其为“中文版 FB 中文网”,在其下部为登录和注册栏,网页的左下方标注其为“facebook 中文网”。网站中上部用黑色加粗字体显示“facebook中文网是什么?” 登录之后,跳转至新的网页,网页左栏展示着“日志、相册、我的好友、我的足记、黑名单”等社交功能。由此可见,通过点击争议域名网站中的链接,可以链接到新的网站,且该网站域名“lianpuie.com”的可识别部分完整包含了投诉人商标和商号中文翻译“脸谱”的对应拼音“lianpu”,该网站提供的社交服务与投诉人所提供的服务有很大程度的重合。特别值得注意的是,该网站的登录页面与投诉人的登录页面布局、颜色十分相近,且页面中明确宣称自身为“Facebook 中文网”。是明显的抄袭和虚假宣称,混淆意图十分明显。被 投 诉 人 网 站 登 录 界 面 ( 网 址 :http://www.lianpuie.com/home.php):
 
  争议域名所指向的网站内容均与投诉人相关,被投诉人意图混淆与投诉人之间的区别,使相关互联网用户认为建立在争议域名基础上的网站由投诉人开办,或与投诉人存在许可、赞助等关联关系,系投诉人在中国开通、面对中国用户的中文网站。综上所述,被投诉人的上述行为具有明显恶意,意在搭乘投诉人的知名度,牟取不正当利益。这种混淆会使被投诉人无偿侵占投诉人为其商标和商号所付出的投入,对投诉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因此,被投诉人的行为符合《解决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2)被投诉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注册争议域名;因此符合《解决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第(四)项关于“其他恶意的情形”的规定。除 争 议 域 名 之 外 , 被 投 诉 人 还 注 册 了 “ facebook-z.com ”“lianpula.net”“lianpula.cc”等域名,抄袭了投诉人的“FACEBOOK”“脸谱”商标标识。可见,被投诉人注册一系列抄袭投诉人在先商标标识作为域名的行为表明,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注册并非出于偶然,而是出于恶意。特别值得注意的是,被投诉人除了抄袭投诉人的在先知名商标标识注册为域名之外,还抄袭并注册了与其他知名网络公司的商标标识近似的域名。投诉人在域名反查网站“站长之家”上对被投诉人邮箱“393594852@qq.com”进行的反查结果显示:被投诉人还注册了“twitterios.com”域名,而“Twitter”是一家美国社交网络及微博客网站,是全球互联网上访问量最大的十个网站之一;被投诉人还注册了“youtube-z.com”域名,而“YouTube”是世界上最大的视频网站,拥有超过 10 亿用户;被投诉人还注册了“camfrogo.com”域名,而“Camfrog Video Chat”是由美国“Camshare LLC”开发的一款视频聊天、电视会议软件。由此可见,被投诉人十分了解互联网领域,并对互联网领域的知名标识十分熟悉,其注册的上述域名的行为表明其具有恶意抢注他人知名标识作为域名的一贯恶意。投诉人有合理理由认为被投诉人注册上述域名意在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从而利用其他在先权利人的良好声誉获取不正当利益,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综上所述,被投诉人注册或使用争议域名的行为具有恶意,符合《解决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第三个条件。投诉人的投诉完全符合《解决办法》第八条规定的全部三个条件,
应得到支持。
 
(二)被投诉人辩称:
 
1.被投诉人注册的案涉争议域名 facebookol.cn 在运营期间,并未注明案涉争议域名 facebookol.cn 为投诉人 FACKBOOK 公司官方网站,案涉争议域名 facebookol.cn 只是提供投诉人 FACKBOOK 公司的一些相关信息和资讯,让更多人了解投诉人 FACKBOOK 公司。而投诉人关于争议域名 facebookol.cn 包含“facebook 注册”和“facebook 官网”等字眼即为冒充投诉人 FACKBOOK 公司官网的说法完全是偷换概念。
 
2.被投诉人的行为并未侵犯投诉人的合法权益,而是无偿为投诉人做宣传,让更多人了解到投诉人 FACKBOOK 公司。首先被投诉人身边的人都是通过被投诉人了解到投诉人 FACKBOOK 公司的,而案涉争议域名 facebookol.cn 指向的网站则是更全面地为普通人介绍投诉人 FACKBOOK 公司。
 
3. 针 对 投 诉 人 指 控 被 投 诉 人 是 恶 意 注 册 案 涉 争 议 域 名facebookol.cn 以及其他域名,投诉人认为其注册域名的行为是为了介绍知名网站的相关信息和资讯动态,其行为并不存在恶意。
 
(三)针对被投诉人的答辩,投诉人提出以下反驳意见:其一,被投诉人在争议域名所指向网站上展示的上述信息直接指向了投诉人,被投诉人亦在答辩中确认该网站包含的信息为有关投诉人的介绍。一般互联网用户在访问非包含支付内容的页面时所付注意力较低。争议域名包含了与投诉人商标“FACEBOOK”,且被投诉人在争议域名指向网站上使用包含“FACEBOOK”商标字样的描述,结合有关投诉人的简介,以普通互联网用户对访问网页所付注意力的水平,互联网用户极易误认为该网站来源于投诉人,或该网站的所有人或管理人与投诉人具有经营上、组织上或法律上的关系。投诉人注意到,被投诉人在争议域名所指向网站首页上添加了声明,声称该站非投诉人、该站不是投诉人官网。然而争议域名指向网站上并无此声明。由此可见,该声明应当为被投诉人为其答辩所临时作出的修改。被投诉人作出上述修改恰恰说明了其亦认为争议域名网站会使互联网用户对该网站和投诉人产生混淆。
 
  其二,“FACEBOOK”是投诉人享有在先商标专用权的商标标识,投诉人并未授权被投诉人使用该商标标识,更未授权被投诉人将该商标标识做商业使用。争议域名所指向的网站上不仅包含对投诉人的介绍,还包含新东方教辅、嘉盛集团 MT4 下载等广告页面,投诉人与上述主体并无网页广告合作,而该网站显示此类广告会误导互联网用户,使其认为上述广告由投诉人提供。
 
  而且,争议域名所指向网页上显示着“注册 facebook”等字样的链接,点击此类包含投诉人商标的链接并未跳转至投诉人网站而跳转到另一网站。该网站亦提供社交服务,与投诉人网站所提供服务重合,且该网站亦包含新东方教辅等广告页面。
 
  其三,被投诉人除注册争议域名之外,还注册了与其他互联网领域知名标识近似的其他域名。而被投诉人并未在答辩中对其注册包含他人知名标识作为域名的行为作出合理解释。被投诉人的此类行为说明其具有抢注他人知名标识为域名的一贯恶意。投诉人有合理理由认为被投诉人注册上述域名包括争议域名在内意在造成相关公众的混和误认,从而利用其他在先权利人的良好声誉获取不正当利益,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
 
  总之,如投诉人在投诉书中所说,争议域名与投诉人在中国享有在先权利的注册商标“FACEBOOK”构成混淆性近似,而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识别部分不享有合法权益。被投诉人注册和使用争议域名的行为意在搭乘投诉人的知名度,牟取不正当利益。这种混淆会使被投诉人无偿侵占投诉人为其商标和商号所付出的投入,对投诉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因此,投诉人请求专家组将争议域名转移给投诉人。
 
 
(四)针对投诉人的反驳意见,被投诉人作出以下回应:
 
1. 案涉争议域名所指向的网站上的确有“facebook”等关键字,但这并不表示侵犯了投诉人的权益。在百度搜索引擎检索“facbook”或“facebook 官网”等关键字,搜索结果为上亿个网站页面。这些网站页面均有“facbook”等关键字,以及有关“facebook”各方面的介绍,难道这些网站页面都是侵权?
 
2. 域 名 中带有“ facebook ”字眼的域名也有很多, 如“ www.facebookol.com ” “ www.facebook8.org ”“www.facebookzh.com”“facebooklog.in face-book.us”等,在域名注册机构能查询到上万个带有“facebook”字眼的域名,而且这些网站都是围绕投诉人 FACEBOOK 公司内容制作的,难道这些都是侵权域名?
 
3.域名抢注本身是合法的,被投诉人是通过正规渠道购买的域名,是被投诉人的个人网站、个人域名,做网站是被投诉人的个人爱好,并不用于商业用途。
 
4. 针对投诉人的意见,被投诉人特意在案涉争议域名网站上声明本 站不 是 投诉 人 FACEBOOK 公 司官 网, 只是介 绍投诉人FACEBOOK 公司相关信息。可见,被投诉人并不具有冒充投诉人FACEBOOK 公司官网的恶意,被投诉人做知名网站介绍仅为个人爱好。投诉人的投诉行为表明其想将案涉争议域名据为己有。
 
 
专家组意见
 
(一)关于完全相同或混淆性近似
 
1.投诉人称,其就“FACEBOOK”依法享有在先的商标权和商号权。投诉人的“FACEBOOK”商标在第 9、25、35、38、41、42、45 类等多个商品/服务类别上进行了商标申请并获得多个中国注册商标,上述注册商标至今仍处于有效期内。投诉人长期以来使用“FACEBOOK”作为商号,并在中国广泛宣传和使用。“FACEBOOK”商号和注册商标已经具有极高知名度。投诉人获得上述权利的日期均早于被投诉人注册争议域名的日期(2015 年 4 月 16 日)。同时,投诉人认为,涉争议域名与投诉人享有在先民事权益的商标和商号具有足以导致混淆的相似性。案涉争议域名 facebookol.cn 的可识别部分 “facebookol”与投诉人的“FACEBOOK”商标和商号几近相同,除争议域名识别部分最后的两个字母“ol”。而“ol”是“online(在线)”一词的常见缩写,未能使得案涉争议域名形成区别于投诉人商号和注册商标的含义。另外,投诉人还拥有 facebook.com 域名,并持续使用上述域名向公众宣传和推广投诉人的产品及服务。案涉争议域名与投诉人享有在先商号权和商标权的“FACEBOOK”构成相同或混淆性近似。
 
2.投诉人为支持其主张,提供了投诉人主体资格证明及翻译件、争议域名的注册信息即争议域名的 WHOIS 查询结果、投诉人在中国的部分“FACEBOOK”商标注册证明、投诉人拥有的部分域名注册信息、Alexa 和 ComScore 等关于投诉人网站的流量统计、投诉人2012 年公司年报、国家图书馆检索结果及部分文章、互联网搜索引擎有关“facebook”的检索结果、百度新闻有关“facebook”的检索结果和(2017)京方圆内经证字第 30464 号公证书:争议域名指向网站的网页等材料作证据。
 
3.被投诉人对投诉人的上述证据并无异议,专家组予以采信。专家组认为,投诉人提供的上述证据表明,本案争议域名的注册日期为2015 年 4 月 16 日,而投诉人的“FACEBOOK”商标至少在 2009年在中国获准注册。该商标经过续展,至今仍处于有效期内,受中国法律保护。因此,投诉人是“FACEBOOK”注册商标的合法持有人,在中国对“FACEBOOK”注册商标享有在先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另外,投诉人使用的“FACEBOOK”商号具有较高知名度,已被中国广大公众所认同,依据《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第八条,商号在公约国内受到保护,无需申请或注册,中美两国均为公约成员国,所以投诉人对“FACEBOOK”享有商号权,受法律保护。
 
4.专家组进一步认为,本案争议域名“facebookol.cn”的识别部分“facebookol”由“facebook”和“ol”两部分组成。其中“facebook”与 投 诉 人 在 中 国 享 有 的 商 号 和 注 册 商 标 专 用 权 的 注 册 商 标“FACEBOOK”的英文字母完全相同,仅是英文字母大小写的区别,而“ol”是“online(在线)”一词的常见缩写,“facebookol”容易使一般公众误以为“facebookol.cn”是投诉人网上服务渠道。据此专家组认为,争议域名的识别部分 “ facebookol ” 与投诉人的“FACEBOOK”注册商标和商号具有足以导致混淆的近似性,投诉人的投诉符合《解决办法》第八条第(一)项规定的条件。
 
(二)关于被投诉人的权利或合法利益
 
  投诉人称被投诉人对案涉争议域名或其主要部分不享有任何合法权益。被投诉人并没有“FACEBOOK”注册商标或商号权,且投诉人未将与“FACEBOOK”有关的权利转让给被投诉人。投诉人完成了自己的初步举证责任。被投诉人主张,域名抢注本身是合法的,被投诉人是通过正规渠道购买的域名,是被投诉人的个人网站、个人域名,做网站是被投诉人的个人爱好,并不用于商业用途。专家组认为,域名注册或者购买域名本身,并不能使得域名持有者即被投诉人享有对抗投诉人的合法权益;投诉人提交的证据表明,争议域名链接的网站系吸引网络公众注册,并再有新东方教辅、嘉盛集团 MT4 下载等广告页面,显然属于商业使用,因此对于被投诉人“网站……不用于商业”的主张不予认可。本案也没有证据证明存在《解决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情形。据此,专家组采信投诉人的主张,认定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或其主要部分不享有合法权益,投诉人的投诉符合《解决办法》第八条第(二)项规定的条件。
 
(三)关于恶意
 
  投诉人认为被投诉人对案涉争议域名的注册或使用具有恶意。为支持其主张,投诉人提供了(2017)京方圆内经证字第 30464 号公证书:争议域名指向网站的网页和被投诉人注册的抄袭他人在先知名标识的域名信息及其他在先权利人信息等相关证据用以证明被投诉人注册争议域名的目的并非自用,而是为了混淆与投诉人之间的区别,误导公众。被投诉人答辩称,其已经在案涉争议域名网站上注明“非 FACEBOOK 公司官网”,所以不具有恶意。
 
  专家组认为,根据投诉人提供的证据,被投诉人注册案涉争议域名在后,而投诉人享有“FACEBOOK”商号权和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在先,并且 该 商 标 经 过 续 展 , 至 今仍 处 于 有 效 期 内 , 无 论“FACEBOOK”作为商标或商号均受中国法律保护。根据本案现有证据材料,被投诉人对“FACEBOOK”不享有商标权、商号权等任何合法权益。被投诉人将其不具有任何合法权益又与其毫无关联的字母组合“facebookol”作为识别部分注册为自己的域名,并在争议域名链接网站上标注有投诉人的“FACEBOOK”标识,表明被投诉人显然清楚地知晓“facebookol”为他人的注册商标和使用的商号,并知悉该注册商标和商号在相关领域的知名度。被投诉人将与他人享有合法权益的注册商标和商号“FACEBOOK”相近似的字母组合“facebookol”注册为自己的域名,足以使相关公众误认为争议域名为投诉人所有或者与投诉人有关联,混淆了与投诉人之间的区别,误导了公众。对于投诉人主张其已在案涉争议域名网站上注明“非FACEBOOK 公司官网”,专家组认为,此举正好说明被投诉人认可其当初注册案涉争议域名的行为有混淆与投诉人之间的区别、误导公众的企图,所以对于被投诉人在接获投诉人的投诉后的修改行为以及其主张的答辩,专家组不予认可。因此,被投诉人的行为符合《解决办法》第九条第

(三)项规定的条件,构成恶意注册和使用域名。
 
  另外,投诉人主张,被投诉人还利用他人享有合法权益的标识注册了“twitterios.com”“youtube-z.com”“camfrogo.com”等域名,并提交了相关证据。被投诉人对此并未否认,也未提出异议。专家组对投诉人的主张予以认可,投诉人的投诉符合《解决办法》第(二)项“多次将他人享有合法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注册为自己的域名,以阻止他人以域名的形式在互联网上使用其享有合法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的规定,构成恶意注册域名。基于上述,投诉人关于被投诉人注册或使用本案争议域名系出于恶意的主张成立,投诉人的投诉符合《解决办法》第八条第(三)项规定的条件。
 
裁 决
 
  鉴于投诉人的投诉已符合《解决办法》第八条规定的全部条件,19其 投 诉 应 得 到 专 家 组 的 支 持 。 专 家 组 裁 决 , 本 案 争 议 域 名“facebookol.cn”转移给投诉人菲丝博克公司(FACEBOOK, IN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