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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首例域名案宣判 冰轮一审胜诉获赔4万

时间:2009-02-06浏览:3次

  10月12日报道:“冰轮”链接标记域名遭抢注
  去年8月,烟台冰轮集团一名员工上网搜索公司资料时,发现“冰轮在线。cn”、“冰轮在线。中国”网络链接标记域名,以为是自己公司的网站,打开一看,竟然是另外一家企业———烟台某工贸公司的网站页面,而里面所经营的业务范围包括与自己公司产品相同的制冷设备及配件的销售安装。他不禁大吃一惊,立即向公司领导作了汇报。
  公司领导认为他们拥有的“冰轮”注册商标和该商标所代表的产品品质,在中国和世界许多国家、地区享有极高的知名度,“冰轮”注册商标符合《商标法》规定的驰名商标认定条件,已构成驰名商标。该工贸公司注册并使用“冰轮在线。cn”域名的行为,明显是故意“搭便车”,极易使网上公众误认为工贸公司与自己单位的“冰轮”注册商标有某种关联,损害了“冰轮”注册商标的合法权益。
  为了保存证据,同年9月21日,冰轮公司申请烟台市公证处对该工贸公司使用“冰轮在线。cn”、“冰轮在线。中国”域名的网页进行了公证证据保全。当在“InternetExplorer”浏览器的地址栏输入“冰轮在线。cn”,按ENTER键即进入该工贸公司网站页面,可见到该公司的主要经营项目,其中包括制冷设备及配件的销售安装……
  “真假冰轮”对簿公堂
  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冰轮集团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依法认定原告拥有的“冰轮”注册商标为驰名商标;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行为,注销“冰轮在线。cn”、“冰轮在线。中国”域名;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万元人民币等。
  该工贸公司在庭审中辩称:该公司确实注册过“冰轮在线。cn”和“冰轮在线。中国”两个域名,但并没有从中获利,原告起诉的赔偿数额没有依据;他们事先并不知道原告所注册的“冰轮”商标属于驰名商标,至于“冰轮”注册商标是否应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应由法院依据相关公众的知晓程度、商标使用持续时间、宣传情况、销售情况等来认定。
  本案属于计算机网络域名侵犯驰名商标权纠纷,这在我市还是首例。
  该工贸公司注册的网络域名是否侵犯了“冰轮”商标的权益,关键在于“冰轮”是否驰名商标。据此,“冰轮”注册商标是否具备认定为驰名商标的条件成为该案的焦点。

  司法认定驰名商标
  为此,市中院做了大量工作,对“冰轮”注册商标是否驰名依法进行了审查。先后从相关公众对“冰轮”注册商标的知晓程度:“冰轮”商标注册、使用的持续时间:“冰轮”注册商标宣传的形式、持续时间、程度、地理范围、宣传费用投入及“冰轮”注册商标受保护的记录等方面进行了审查核实。
  法院认为,“冰轮”注册商标已在冷冻机、冰箱、冷却设备、冷藏库和空调设备等产品上持续使用十三年多,各种宣传持续时间长、覆盖范围广、广告投放量大,其“冰轮”品牌制冷空调设备产品销售产量、市场占有率在国内市场上占有较大份额,其相关产品先后获得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行业协会的肯定评价,“冰轮”注册商标已经成为相关公众相当熟悉的品牌,在客观上已达到了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悉的程度,并在制冷工业领域内享有较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规定的认定驰名商标条件,已是事实上的驰名商标。
  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及原告的诉讼请求,法院依法认定原告注册并使用在商品分类表第11类制冷、冷藏设备上的注册号为683565的“冰轮及图”商标为驰名商标。
  “傍名牌”赔了4万元
  该工贸公司与冰轮公司同处于芝罘区内,应当知道原告的“冰轮”注册商标及其较高的知名度,他们在其注册的“冰轮在线。cn”、“冰轮在线。中国”中文域名中,使用“冰轮”二字作为关键识别词语,与“冰轮”驰名商标中具有显著识别作用的“冰轮”二字相同,而且并未经过冰轮集团许可,该工贸公司注册、使用“冰轮在线。cn”、“冰轮在线。中国”网络域名的行为,法院认为,具有故意搭乘原告“冰轮”驰名商标便车、牟取不当利益的商业目的,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纠纷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项“为商业目的将他人驰名商标注册为域名的”的恶意行为。
  9月23日,法院作出判决:烟台某工贸公司注销“冰轮在线。cn”、“冰轮在线。中国”网络域名;赔偿烟台冰轮公司4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