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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三拼域名却被老外仲裁走了

时间:2017-04-18浏览:6次
04月18日消息 近日,三拼域名“haidehan.cn”被美国DR. JOHANNES HEIDENHAIN GMBH仲裁夺回。
 
投 诉 人:约翰内斯·海德汉博士有限公司(DR. JOHANNES HEIDENHAIN GMBH)

地 址:德国,特朗罗特 83301,约翰内斯·海德汉博士大街 5 号(DR.-JOHANNES-HEIDENHAIN-STR. 5, 83301 TRAUNREUT, GERMANY)
 
被投诉人:夏罗登工业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地 址:中国上海漕河泾开发区松江高科技园莘砖公路 518 号 22 幢 303 室
 
争议域名:haidehan.cn
 
投诉人的投诉主张、事实和理由

1.投诉人对于争议域名享有在先权利
 
  投诉人拥有在先商标为:第 2011155 号“海德汉”商标,该商品核定第 7 类的“非陆地车辆电力发动机;机器和发动机用调速器;机床”商品。该商标申请日为2001 年 8 月 9 日,其经过续展,专用权期限至 2023 年 1 月 20 日;第 1980394 号“海德汉”商标,该商品核定第 9 类的“测量装置及仪器;称量装置及仪器;秤;光学及电子测长度及角度用装置及仪器;光学及机械精密元件;检验装置及仪器;精密量尺;刻度板;控制装置及仪器;上述商品的程序;上述商品的零件及附件;数字定位指示装置;数字控制装置;显微结构零件;印刷电路”商品。该商标申请日为 2001 年 8 月 9 日,其经过续展,专用权期限至 2022 年 12 月20 日;第 707875 号“HEIDENHAIN”商标,该商品核定第 9 类的“测量,控制,检验及称量装置及仪器;光学及电子测长度及角度用装置及仪器;数字定位指示装置及数字控制装置,及上述商品用的零件及附件及程序;精密量尺,刻度板;秤;显微结构零件;印刷电路;光学及机械精密元件”商品。该商标申请日为 1993 年 4 月 17 日,其经过续展,专用权期限至 2024 年 9 月 27 日。
 
2.争议域名与投诉人拥有的商标相同或极其相似,容易引起混淆
 
  首先,争议域名的主体部分为 HAIDEHAN,将其和投诉人在先的商标进行比较,在整体外观、字母组成、含义和读音等方面均构成近似;其次,争议域名的主体部分与投诉人在先商标均不是中文或者英文的现有中英文词汇,无确切含义,消费者无法从含义上进行区分。因此,争议域名与投诉人拥有的商标相同或极其相似,容易引起混淆。
 
3.被投诉人不拥有对该域名的权利或合法利益
 
  投诉人进入中国市场多年,并一直使用“HEIDENHAIN”和“海德汉”商标。经过投诉人长期的使用和维护,“HEIDENHAIN”和“海德汉”商标已经与投诉人及其相关商品建立了直接的、唯一对应关系。“HEIDENHAIN”和“海德汉”商标极高的知名度,使消费者在看到它时,必然将其与投诉人及其产品联系在一起。被投诉人完全知晓投诉人在行业的在先知名度,其对争议域名整体以及其主要部分“HAIDEHAN”并不享有合法权益,其使用目的是为了傍名牌。
 
4.被投诉人使用争议域名存在恶意
 
  被投诉人声称其为德国 HEIDENHAIN 长度计、编码器、光栅尺在中国区域的核心供应商,并在其网站上出售 HEIDENHAIN 品牌的长度计、直线光栅尺、编码器、旋转编码器、角度编码器、光栅尺、读数头和 CNC 控制器等全系列产品,还声称其所销售的产品由投诉人德国原厂直接供货;被投诉人将投诉人最重要的两个商标“HEIDENHAIN”和“海德汉”至于被投诉网站的首页,加以前述描述性语言“德国 HEIDENHAIN 在中国区域的核心供应商”,很容易使得消费者误认为被投诉人为投诉人的官方销售渠道,然而事实上并非如此。故被投诉人注册、使用争议域名存在恶意。
 
  综上,根据《解决办法》的规定,并基于上述理由,投诉人请求本案专家组裁决争议域名应转移给投诉人。
 
 
被投诉人对投诉主张的答辩
 
  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收到被投诉人的答辩和相关证据。
 
专家组意见

  专家组依据《解决办法》《程序规则》及《补充规则》对本域名争议进行审理裁决。根据《解决办法》第八条的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投诉,应该得到专家组的支持:
 
(一)被投诉的域名与投诉人享有民事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相同,或者具有足以导致混淆的近似性;
 
(二)被投诉的域名持有人对域名或者其主要部分不享有合法益;
 
(三)被投诉的域名持有人对域名的注册或者使用具有恶意。投诉人应当证明以上各项条件同时具备。《解决办法》第九条规定,被投诉的域名持有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行为构成恶意注册或者使用域名:
 
(一)注册或者受让域名是为了向作为民事权益所有人的投诉人或其竞争对手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该域名,以获取不正当利益;
 
(二)多次将他人享有合法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注册为自己的域
名,以阻止他人以域名的形式在互联网上使用其享有合法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
 
(三)注册或者受让域名是为了损害投诉人的声誉,破坏投诉人正常的业务活动,或者混淆与投诉人之间的区别,误导公众;
 
(四)其他恶意的情形。
 
 
裁 决
 
  综上所述,专家组认为,投诉符合《解决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三个条件,专家组裁决:将争议域名“haidehan.cn”转移给投诉人约翰内斯•海德汉博士有限公司(DR. JOHANNES HEIDENHAIN GMB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