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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3M公司仲裁回一枚组合域名

时间:2017-04-14浏览:1次
04月14日消息 近日,美国3M公司仲裁回一枚组合域名3mkouzhao.net。

当事人及争议域名
 
投诉人﹕3M 公司 (3M Company) 地址为:美国明尼苏达州 55144,圣保罗市,哈得孙路 2501 号,3M 中心
 
被投诉人:liangyanzhong 地址为:xushuixianhezhenliangjiayingcunsanqu101hao
 
争议域名: < 3mkouzhao.net >
 
投诉人的主张如下:
 
1. 争议域名与投诉人拥有的商标或服务标记相同或极其相似,容易引起混淆;
 
  首先,投诉人“3M”商标使用在投诉人口罩商品之上。而且,经过投诉人长期的使用和宣传,“3M”口罩在相关公众中积累了极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其次,争议域名<3mkouzhao.net>的可识别部分为 3mkouzhao。其中,“3m”与投诉人的“3M”商标构成完全一致; 而“kouzhao”,是“口罩”商品的拼音表达形式,不具有显著性,而“口罩”商品正是“3M”商标指定使用并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品。因此,被投诉人将“3m”和“kouzhao”组合在一起使用,极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为被投诉人使用争议域名的网站为投诉人“3M”品牌的官网或误认为被投诉人与投诉人之间存在某种联系。
 
  第三,争议域名指向的网站(http://www.3mkouzhao.net)曾被用于宣传和销售投诉人的“3M”口罩商品,并且该网站中还声称网站的经营者系投诉人在华北地区的销售中心。考虑到投诉人“3M”商标在口罩等产品上的较高知名度,毫无疑问,争议域名极易导致相关消费者的混淆。
 
  第四,争议域名的后缀 “.net”是 ICCAN 推出的域名种类,不应被纳入到争议域名与投诉人注册商标和商号是否相同/相似的认定中。(PomellatoS.p.A. v. Richard Tonetti,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案件编号:D2000-0493,专家组认为后缀“.com”与认定相同或混淆性近似无关)
 
  综上所述,很显然,争议域名与被投诉人的在先注册商标“3M”已经构成混淆性近似,投诉满足了《政策》第 4.a.(i)规定的条件。
 
2. 被投诉人恶意注册并且正恶意使用争议域名。

  首先,在认定被投诉人是否具有恶意时,应综合考虑各种情况后而加以判断。且认定标准应为证据优势原则,即现有证据表示被投诉人具有恶意的可能性大于没有恶意的可能性即可。(Telstra Corporation Limited v. NuclearMarshmallows,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案件编号 D2000-0003.)
 
  其次,争议域名是投诉人在日常监控中发现的,当时争议域名所指向的网站被用于销售投诉人的口罩商品。投诉人依照该网站所发布的联系信息,确认到“石家庄华宇安全防护设备有限公司”并追查到其营业地址在石家庄市长安区鼎坚市场南区 4 栋 36 号。投诉人在确认该主体销售的“3M”口罩系假货后,向当地执法部门进行了投诉,执法部门在该处查扣了 8800 个假冒3M 口罩和 200 个 3M 颗粒物滤棉。
 
  第三,目前,争议域名指向的网站无法访问。被投诉人不使用此域名,客观上阻碍了投诉人通过其相关域名经营业务。被投诉人的行为致使希望登陆争议域名指向网站谋求投诉人相关信息的消费者无法获得与投诉人相关的信息,阻碍了投诉人通过互联网推广其产品,严重干扰了投诉人正常业务的开展。而且,被投诉人的行为会淡化和损害投诉人的知名商标及品牌形象。考虑到投诉人在中国的知名度和广泛业务,被投诉人消极持有域名并阻碍他人使用该域名反映其业务也应视为恶意的一种。(Ferrari S.p.A. v. American Entertainment Group, Inc,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案件编号 D2004-0673)
 
  第四,鉴于投诉人在中国所享有的很高的知名度,被投诉人不可能不知晓投诉人及其商标。在不具备民事权利基础的情况下,被投诉人明知投诉人的知名商标仍然抢注争议域名,其行为明显具有恶意(Victoria’s Secret er alv. Atchinson Investments Ltd, 美国国家仲裁论坛, 案件编号:FA0101000096496; Victoria's Secret et al v Plum Promotions, 美国国家仲裁论坛, 案件编号:FA0101000096503)
 
  综上,被投诉人注册和使用争议域名的恶意可以得到证明,投诉满足《政策》第 4(a)(iii)条规定的条件。
 
 
被投诉人的主张如下:
 
  被投诉人没有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正式答辩。
 
 
裁决
 
  专家组认为投诉人的投诉己满足了《政策》第 4(a)条所规定全部三个条件。根据《政策》第 4(a)条和《规则》第 15 条规定,专家组裁定被投诉人将争议域名转移给投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