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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杜蕾斯”域名纠纷等案看域名注册商法律责

时间:2017-04-06浏览:1次
04月05日消息 近日,北京海淀区法院对“杜蕾斯”域名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被告唐某将域名“DUREX.cn”转移至LRC制品有限公司(“杜蕾斯”品牌方)名下,被告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被告厦门易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协助该项转移行为,同时判令被告厦门易名网络有限公司、厦门易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李某、唐某等连带赔偿LRC制品有限公司经济损失18万元及合理费用8万元。该案在认定域名持有人构成恶意抢注域名的同时,还判令域名注册商担责,在域名抢注纠纷案件中较为鲜见,具有一定典型性。
 
  同样,笔者2015年也曾处理一起判决域名注册商担责的案件,该案一审同为北京海淀区法院,法院审理认为域名注册商与域名原告之间形成域名注册服务合同关系,其在日常安全管理中存在疏漏导致原告域名被盗,遂判令被告协助追回争议域名,并赔偿原告2万元经济损失【案号:(2015)海民(知)初字第31279号】。
 
  此外,值得一提的是,2013年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同样在一起域名纠纷案件中认定域名注册商担责,法院认为域名注册商系网络服务提供者,没有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及时采取必要措施断开载有侵权内容的网站域名的解析,导致损害扩大,遂判决域名注册商承担间接侵权责任【案号:(2013)新中民四终字第178号】。
 
  为系统阐述域名注册商相关法律责任,笔者结合上述三案对域名注册商法律属性及相关法律责任认定做如下讨论。
 
一、域名注册商法律属性
 
  关于域名注册商法律属性,我国现行法律层面并未明确规定,相关司法判例涉及也非常少。根据国家工信部2004年12月20日起实施的《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域名注册服务机构,也即域名注册商,是指受理域名注册申请,直接完成域名在国内顶级域名数据库中注册、直接或间接完成域名在国外顶级域名数据库中注册的机构。该规定属于工信部部门规章,从该条文字面来看,域名注册商即为专门提供域名注册服务的机构,但从域名注册服务行业现状来看,域名注册商通常提供两项最为重要的,同时也是最基础性的服务,其一是前述条文所提及的域名注册服务,另一项便是域名解析服务。如何理解域名解析?简言之,即域名注册商提供匹配和寻址服务,将域名匹配到IP地址上,使网络用户可以通过简单、易于记忆的域名代替难于记忆的IP地址从而找到服务器上的网站。域名解析的功能及原理可简单表述为:Internet上的计算机是通过IP地址来定位的,给出一个IP地址,就可以找到Internet上的对应主机,而因为IP地址难于记忆,又发明了域名来代替IP地址。但通过域名并不能直接找到要访问的主机,中间要加一个从域名查找IP地址的过程,这个过程就是域名解析。简单来说,将域名映射为IP地址的过程就称为“域名解析”。
 
  从上述域名注册商两项基础性服务内容,特别是域名解析服务情况看,是否可将域名注册商认定为网络服务商,进而适用网络服务商相关侵权认定及免责规则,诸如“通知+移除”、“避风港”等规则?对此问题,目前实务中有如下两种不同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域名解析是网站运行不可或缺的基础技术环节,没有域名解析服务,目标网站则无法正常访问,因此域名解析是一种网络服务,提供该类域名注册服务的机构系网络服务提供者。该观点得到河南省新乡市中级法院认同。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13年终审的一起网络侵权纠纷案中认为,域名注册商系网络服务提供者,没有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及时采取必要措施断开载有侵权内容的网站域名的解析,导致损害扩大,应承担间接侵权责任。
 
  另一种观点则认为,根据现行法律法规,以及理论界和司法实践中对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认识来看,网络服务提供者主要有网络接入服务提供者、网络内容服务提供者、网络信息搜索服务提供者、网络链接服务提供者等,而域名注册商提供的域名解析服务不属于前述中任一种服务,并进一步认为如果将域名注册商认定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则不当加重了域名注册商的法律责任,对网络自由产生破坏作用。
 
  上述争议的实质是如何看待域名注册商的法律属性,在对域名解析服务这个问题上,笔者更认同第二种观点,因为域名解析服务确实不符合现行法律及司法判例所认定的网络服务范围。从目前对网络服务形成的共识来看,网络服务大致分为两大类:第一类纯技术性服务,比如电信商提供的网络接入服务,以及谷歌、百度提供的搜索链接服务;另一类为内容服务,如百度文库,优酷土豆等。域名解析运行原理虽带有技术性,但其基本功能仅是提供寻址服务,与前述纯网络技术或内容服务有着本质的区别,故不宜将域名解析服务认定为网络服务。
 
二、域名注册商法律责任及其认定
 
  根据前述域名注册商在实务中提供的两项基础性服务情况,域名注册商相关法律责任主要有侵权及违约责任,现分别阐述如下:
 
(一)侵权责任
 
  就目前为止,法院认定域名注册商承担侵权责任有两例,第一例即前文提及2013年由河南省新乡市中级法院作出终审判决的网络名誉权纠纷案,另一例则是近日由北京市海淀区法院作出一审的“杜蕾斯”域名纠纷案。在前一个案件中,新乡市中级法院审理认为:域名注册商系网络服务提供者,没有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及时采取必要措施断开载有侵权内容的网站域名的解析,导致损害扩大,判决域名注册商承担间接侵权责任。在后一个案件即“杜蕾斯”案中,根据海淀法院网站发布的法官释法,法院认为:从WHOIS的信息中变相地替代用户持有涉案域名,造成了域名管理混乱,为侵权行为提供便利甚至是串通参与了侵权行为。
 
  对于如何认定域名注册商侵权法律责任,笔者认为没有必要过分纠结域名注册商的法律属性,完全可依据一般侵权制度框架下的共同侵权规则进行评价。《侵权责任法》第八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第九条规定: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由此可见,如域名注册商在提供域名注册及解析服务过程中对域名持有人恶意抢注域名行为提供帮助,则法院可直接适用前述条文认定构成共同侵权,承担连带责任,此时完全没有必要去认定域名注册商是否为网络服务提供者。从目前法官释法情况看,“杜蕾斯”域名纠纷案判决逻辑完全符合侵权责任法中有关共同侵权认定规则,这点有别于网络服务提供者相关侵权责任认定。
 
  综上两案情况,尽管法院在认定域名注册商侵权责任的逻辑前提存在差异,但就其结果来看,域名注册商的侵权法律风险都是客观存在的,如何有效防范这类风险,对域名注册商来说,最关键的一条莫过于提高法律意识,规范日常经营行为。
 
(二)违约责任
 
  域名注册商的违约责任是基于其在提供域名注册或域名解析服务过程中所负有的安全管理义务。在实务中,域名注册商的违约责任主要集中在域名丢失或被盗所产生的法律责任,该责任类似于银行对客户资金账户安全保障责任,也类似于互联网公司对网络用户数据的安全保障责任。当用户通过域名注册商注册域名时,通常需要注册成为该域名注册商的会员,其中在注册会员的过程中会要求接受一份《域名注册服务协议》,其内容涵盖双方基本权利义务,并约定注册人应遵守域名管理机构相关管理政策和规定,如发生第三方针对注册人注册的域名提起争议时,注册人应当接受域名争议仲裁等条款。此外,该服务协议同时还对域名日常维护管理及转让域名,变更注册商等相关安全事项进行约定。
 
  实务中,如何认定域名注册商未尽安全管理义务导致域名丢失或被盗,是法院审理的重点,笔者曾于2015年在北京海淀区参与代理一起域名被盗合同纠纷案件正是这样一起纠纷案件。该案基本事实为:原告是一家互联网猎头公司,2012年后陆续通过被告注册了两个域名,并同时解析到同一个网站,到2015年上半年,原告公司发现两个域名被盗,网站无法访问,公司经营遭到重创。后原告经多次与域名注册商交涉未果,将域名注册商起诉到北京海淀法院,海淀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作为涉案域名的注册服务商,与原告形成域名服务的合同关系,其在日常安全管理中存在疏漏,对涉案域名转移人的身份信息审查不符合其在网站公示的要求,没有依承诺为原告提供服务,应承担采取补救措施的法律责任,最后判决被告协助原告找回域名,并赔偿原告2万元经济损失。虽然这份判决始终未出现被告违约字眼,但从法官说理内容及判决结论来看,显然法院认定了域名注册商构成违约。
 
  从上述案例可以看出,在域名丢失或被盗引发的纠纷案中,法院重点审查的是《域名注册服务协议》中有关双方权利义务约定,同时兼顾域名注册商日常管理中公示的各种告知、通知等相关事实。因此,对域名注册商来说,要防范此类法律风险需在日常管理中下功夫,加强对服务流程的规范管理,对相关公示、告知,通知等日常管理类文件内容制定要做到细致规范,避免内容不全、表述模糊、权利义务不相称等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