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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六旗主题公园仲裁“六旗.cn”域名获胜

时间:2017-03-23浏览:2次
03月23日消息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域名争议解决中心(下称“域名争议解决中心”)根据 2014 年 11 月 21 日生效实施的《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国家顶级域名争议解决办法》(下称“《解决办法》”)、《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国家顶级域名争议解决程序规则》(下称“《程序规则》”)、《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关于<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国家顶级域名争议解决办法>补充规则》(下称“《补充规则》”)的规定以及投诉人六旗主题公园有限公司(SIX FLAGS THEME PARKS, INC.)于 2016 年 11 月 22 日针对域名“六旗.cn”以卓丽彬为被投诉人向域名争议解决中心提交的投诉书,受理了有关“六旗.cn”域名争议案。
 
  现本案已审理终结。本案专家组根据《解决办法》《程序规则》和《补充规则》的规定作出本裁决。现将本案案件程序、基本事实、当事人主张、专家组意见和裁决分述如下: 
 
  专家组依据《解决办法》《程序规则》及《补充规则》对本域名争议进行审理裁决。 
 
 
  根据《解决办法》第八条的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投诉,应该得到专家组的支持: 
 
(一)被投诉的域名与投诉人享有民事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相同,或者具有足以导致混淆的近似性; 
 
(二)被投诉的域名持有人对域名或者其主要部分不享有合法权益; 
 
(三)被投诉的域名持有人对域名的注册或者使用具有恶意。 投诉人应当证明以上各项条件同时具备。 
 
《解决办法》第九条规定,被投诉的域名持有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行为构成恶意注册或者使用域名: 
 
(一)注册或者受让域名是为了向作为民事权益所有人的投诉人或其竞争对手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该域名,以获取不正当利益; 
 
(二)多次将他人享有合法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注册为自己的域名,以阻止他人以域名的形式在互联网上使用其享有合法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 
 
(三)注册或者受让域名是为了损害投诉人的声誉,破坏投诉人正常的业务活动,或者混淆与投诉人之间的区别,误导公众; 
 
(四)其他恶意的情形。 根据本案当事人提交的投诉书、答辩书及其所附证据材料及其他
补充材料,本案专家组意见如下: 
 
(一)关于完全相同或混淆性相似
 
1. 关于投诉人享有的民事权益
 
  投诉人在投诉书中提供的证据 3 和补充理由显示,投诉人已在中国申请注册了一系列“六旗”商标,包括: 第 15386275 号、15386276 号、15386278 号、15386279 号、15386280 号、15386281 号、15386282 号、15386283 号“六旗”商标,申请日期为 2014 年 9 月 22 日,注册日期为 2015 年 11 月 7 日,分别核定使用在第 43、28、21、18、16、14、9 和 6 类的商品和服务上。 第 17442151 号“六旗”商标,申请日期为 2015 年 7 月 16 日,注册日期为 2016 年 9 月 14 日,核定使用在第 41 类的服务上。 第 6513782 号“六旗”商标,申请日期为 2008 年 1 月 16 日,注册日期为 2010 年 7 月 21 日,核定使用在第 41 类的服务上。 上述商标目前均处于注册有效期之内。
 
  专家组注意到在上述商标中,尽管有部分商标的注册日期晚于被投诉人注册争议域名的日期 2015 年 10 月 2 日,但申请日期均早于被投诉人注册争议域名的日期,其中第 6513782 号“六旗”商标的申请日期和注册日期均早于域名注册日期。 被投诉人在答辩中虽然不认可投诉人商标的知名度,但对投诉人上述商标注册情况的真实性并未提出异议。 因此,专家组认定投诉人对“六旗”享有在先的商标民事权益。 
 
2. 关于相同或足以导致混淆的近似性
 
  争议域名“六旗.cn”的主要识别部分为“六旗”,该识别部分与投诉人注册商标“六旗”相比,二者完全一样。 综上,专家组认为:争议域名的主体部分“六旗”与投诉人享有民事权益的注册商标“六旗”相同,投诉人的投诉符合《解决办法》第八条第(一)项规定的条件。 
 
(二)关于被投诉人权利或合法利益 
 
  投诉人认为,被投诉人在注册争议域名后并未将其投入使用,没 13有获得一定的知名度,也未善意的使用该域名相对应的名称,且存在获取非法利益的隐患和误导公众的极大可能性,不符合《解决办法》第十条的相关规定,被投诉人对其域名或主要部分不享有合法民事权益。 根据《解决办法》第十条规定,被投诉人在接到争议解决机构送达的投诉书之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表明其对该域名享有合法权益:(一)被投诉人在提供商品或服务的过程中已善意地使用该域名或与该域名相对应的名称;(二)被投诉人虽未获得商品商标或有关服务商标,但所持有的域名已经获得一定的知名度;(三)被投诉人合理地使用或非商业性地合法使用该域名,不存在为获取商业利益而误导消费者的意图。 
 
  对此专家组认为,上述条款虽然列出了被投诉人享有合法民事权益的三种情形,但并不意味着不具有上述三种情形,就一定不享有合法的民事权益。因此,被投诉人有权提供事实和证据,证明其具有合法民事权益。 
 
  被投诉人辩称六旗作为一个公知的历史词汇,任何人都可以将之注册为网上域名,因此其对争议域名享有合法权益,被投诉人同时提供了互联网上有关“六旗会盟”的内容截屏。 对此专家组认为,《解决办法》第八条第(二)项所指的“合法权益”,是指某种法定的权利,或者虽然不是法定的权利但是基于一定的市场行为而形成的受法律保护的利益,如果符合《解决办法》第十条所规定的三种情形之一,也可以认为享有合法权益。 
 
  本案中,虽然被投诉人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六旗会盟”是客观存在的历史事件,投诉人对此也没有予以否认,但专家组认为,首先,“六旗会盟”作为一个固有的历史名词,本身具有完整性,既不能等同于“六旗”,也不能与“六旗”相互替代。也就是说,只有“六旗会盟”这四个字的固定组合,才能客观的反映历史事件,“六旗”这一文字组合本身,并不具有历史事件名称的属性。其次,被投诉人既未获得“六旗”的商标权或商号权,也未能证明其对“六旗”享有何种其他法定权利。第三,被投诉人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已经通过一定的市场行为对“六旗”进行了任何使用。  
 
  因此,专家组认为,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主要部分不享有合法权益。投诉人的投诉符合《解决办法》第八条第(二)项规定的条件。 
 
(三)关于恶意 
  投诉人认为,被投诉人是在知晓了投诉人的知名度和进军中国主题公园市场的企划之后,抢先注册了争议域名,用以阻止投诉人对被投诉的域名的合法使用,破坏投诉人正常业务活动,阻碍投诉人业务的正常发展。并且被投诉人还多次将他人享有合法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注册为自己的域名,以阻止他人以域名的形式在互联网上使用其享有合法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因此,争议域名的注册具有恶意。 被投诉人认为,其注册争议域名的目的是为了将来做历史网站而准备,不会破坏投诉人的正常业务活动,也不会造成混淆或误导公众。被投诉人注册的大量域名中,很多都是属于字典词汇、通用词,并未侵犯他人权益。因此,争议域名的注册不具有恶意。 对此,专家组认为,投诉人提供的证据材料显示投诉人是一家主题公园公司,其业务也逐渐在中国境内开展,2014 年和 2015年相关媒体大量报道了投诉人进军中国的新闻。尽管这些新闻报道的时间比较集中,报道所涉及的内容基本相同,但上述报道均发生在争议域名注册日之前,且集中报道的密度较大,因此专家组认定投诉人的“六旗”品牌在中国具有一定的知名度。 
 
  专家组注意到有关投诉人的大量新闻报道发生在 2015年 9月 30日,而争议域名的注册日期是 2015 年 10 月 2 日,二者相隔仅有两天,难谓巧合。且争议域名在注册后一直未投入使用,虽然被投诉人辩称将来会用于做历史网站,但正如前所述,“六旗”并不等同于“六旗会盟”,并不具备固有的、特定的历史含义,而根据投诉人提供的商标注册证和百度搜索等资料,“六旗”已成为与投诉人及其业务紧密联系的商业标识,投诉人对其享有在先权利。被投诉人在不享有合法权益的情况下将与投诉人商业标识完全相同的“六旗”注册为域名,不但会阻止投诉人注册和使用该域名开展网上宣传和业务,损害投诉
人正常的商业活动,还会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因此,专家组认定被投诉人注册争议域名的行为具有恶意。 
 
  专家组认为,投诉人的投诉符合《解决办法》第八条第(三)项规定的条件。
 
 
五、裁 决 
 
  基于前述事实和相关规定,专家组作出裁决如下:争议域名“六旗.cn”转移给投诉人六旗主题公园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