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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字被抢注域名和商标的奥运健儿 合法与否?有

时间:2016-08-15浏览:1次
  8月15日消息 除了世界体育盛会外,奥运会还是一场品牌营销盛会,网络品牌自然也成了人们关注的焦点。作为网络品牌重要组成部分的域名和商标,二者往往能够借着奥运会实现快速营销。奥运期间,抢注奥运健儿名字的域名和商标已经不是什么新鲜事,抢注是否合法,奥运健儿又将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自然也成了抢注之后的后续话题。
 
  域名
 
  里约奥运会正在如火如荼的进行中,不少热门运动员的名字已被抢注成域名。如:女子10米气手枪冠军张梦雪、男子56公斤级举重冠军龙清泉,带有他们中文名拼音的域名这两日纷纷被抢注。而奥运五金获得者吴敏霞,其名字对应的域名早在2012年已被注册。
 
  注册域名是否合法要看注册者是否存在恶意、不正当竞争的情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第五条规定,注册人曾要约高价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该域名获取不正当利益的,或者注册域名后自己并不使用也未准备使用,而有意阻止权利人注册该域名的,便可认定注册人对该域名的注册、使用具有恶意。
 
  一旦发生恶意抢注事件,要想维护好自己的权益,就要注意保留证据,利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的利益。
 
  商标
 
  当然,奥运健儿名字被申请注册为商标的事件,如“林丹”牌饲料、“叶诗文”牌泳衣、“陈一冰”牌冰淇淋等。那么,遇到这种情况,运动员是否可以维护自己在商标法上的权益?
 
  根据《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的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禁止他人未经许可盗用、假冒其姓名。
 
  《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商标注册申请人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可依据第三十三条要求驳回商标注册申请。可依据第四十五条提起宣告该注册无效的形成程序(以“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为由请求宣告注册无效要受五年期的限制)。
 
  同时,《侵权责任法》规定,如果商标注册人在商业活动中使用了该商标,运动员可以根据第二条和第三条的规定,起诉请求判令商标注册人承担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