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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律张小青:商标日常维护

时间:2016-04-24浏览:1次
  4月24日消息 为了促进网络品牌的健康持续发展,由易介集团北京有限公司主办的“第九届中国网络品牌大会”于4月23日在山东菏泽牡丹大酒店隆重召开。中律知识产权有限公司、中华知识产权网总经理张小青女士出席本次大会,并发表题为《商标日常维护》的精彩演讲。

  

  演讲中张小青女士首先针对网络品牌进行介绍,她表示:从zt.com域名争议裁决、维密域名争议的判决,域名和商标法律实务中的接轨愈来愈频繁,更好的印证了网络品牌=域名+商标。

  接着,张小青女士指出,注册商标专用权人在使用注册商标时应当注意一些问题,例如,用的商标标识应与核准注册的商标标识一致,只能按比例放大缩小,不得自行改变商标的文字、图形和颜色,不过将商标的文字字体进行改变,如将黑体改成楷体,这种变化细微的改动,在实践中还是允许的。商标中的图形也是如此,细微的改动如在注册商标外加方框、圆形或是某一线条,都是允许的。但如果文字或图形改动较大,使之形成了不同的外观形象,就可能构成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甚至是冒充注册商标。更为严重的是,如果改变后的外观形象与他人注册商标近似的,还可能构成商标侵权。同时,如果使用的商标与核准注册的商标不同,也可能给商标的保护带来不利的影响,因为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是以核准注册的商标为准,而不以实际使用的商标为准。

  由于不重视保存原始资料而提交不出有效的使用证据,结果导致商标权丧失的情况时有发生。此外,在涉外注册过程中有些国家的注册管理部门也要求提交使用证据,或者在双方有争议的情况下根据使用证据来确权。

  对此,张小青女士特别介绍说明有效使用证据的几种形式。
 
  1)对商标进行大规模广告宣传的资料,如能确认时间的报纸、杂志、电视、广播的广告实样;与广告公司或电台、电视台等媒体签订的标明商标的广告合同或其开具的发票;能确认时间的店堂、灯箱、户外广告的照片;与商标印制企业签订的标明商标的合同或其开具的发票等。

  2)商标许可他人使用的,可以提交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经商标局备案的使用许可合同,其证据效力要远远优于未备案的合同。

  3)服务商标的使用证据。在下列情形中使用服务商标,视为服务商标的使用:服务场所、服务招牌、服务工具;带有服务商标的名片、明信片、赠品等服务用品;带有服务商标的账册、发票、合同等商业交易文书;广告及其他宣传用品;为提供服务所使用的其他物品。上述情况中能确认商标和使用时间的照片、实物均可作为使用证据。

  4)为涉外注册提供的、用来证明商标已在申请国使用的证据。在这个过程中,通常是提交能确认时间、商标、目的地及产品的订单、合同、发票、信用证、提单、仓单等等。